在公司接私单犯法吗

法律分析:做私单是违法的,侵犯了公司权益,构成无权代理行为,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公司需要买单,这个是民事行为,公司可以向员工追讨损失,没有金额的限定。但是代理行为实际上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不论是否约定,都应当承担)。构成违约就应当按照当初与甲公司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就需要按照甲公司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权代理的概念 类型和特征

法律分析:

一、概念的区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而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二、构成要件的区别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的区别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三个方面,包括:追认权和拒绝权、视为本人同意以及催告权和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类型和特征(掌握)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不具备代理的实质特征,即欠缺代理权,但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在民法理论中,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而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类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其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代理授权所规定的代理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为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特征

 (1)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的本质特征。

 (3)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一定对本人或相对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无权代理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如经过追认的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例题:司机李某要出差到北京,张某委托其代买一箱核桃,李某见当地核桃物美价廉,就以张某的名义多买了一箱。李某多买一箱核桃的行为属于( )。把土地登记代理人站点加入收藏夹

 A.代理权终止以后的行为

 B.有权代理行为

 C.滥用代理权行为

 D.超越代理权行为

 答案:D

 解析: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其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熟悉)

 (一)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给予承认。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但以特定的行为,如实际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实际接受享有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权利,视为默视承认无权代理行为。

 (二)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或拒绝追认的选择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如果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在催告期内不作出追认的表示,就可视为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时,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无权代理未获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 )承担民事责任。

 A.本人

 B.第三人

 C.行为人

 D.行为人和第三人

 答案:C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无权代理中第三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在无权代理中,法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赋予其追认权与拒绝权,同时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赋予其催告权与撤销权。

 1.催告权。催告权是指在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有权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如超过期限本人未予答复,即视为被代理人拒绝承认,被代理人也就丧失追认权。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第三人有权在被代理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一旦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就不能再行使追认权。行使撤销权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即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仍与其为法律行为的第三人,即恶意第三人,法律无赋予其撤销权的必要,如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还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催告权和撤销权,但我国《合同法》第48条明确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见,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第三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例题:甲厂业务员王某被开除后,为报复甲厂,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购销合同。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所在地。甲厂拒收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C.王某的行为为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D.王某的行为为滥用代理权,合同无效

 答案:B

 解析:此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代理授权所规定的代理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为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三、表见代理(熟悉)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因一些外在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它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使第三人误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从而法律使其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二)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1)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如果代理人实际上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情况。

 (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即存在所谓的“外表授权”。

 (3)第三人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表见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只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4)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的代理行为除不具备代理权要件外,须具备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有效要件。

 (三)第三人误信代理权存在的原因

 造成第三人误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原因很多,主要的有:

 (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对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并未对其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人为法律行为。

 (2)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权存在的文件交给他人,第三人信赖此文件而与该人为法律行为。

 (3)因委托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但第三人误信其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之内。

 (4)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权证书,以致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已终止。

 (5)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制止,使第三人误认其有代理权。

 (四)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1)当第三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效力时,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既表见代理人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不得以表见代理人无代理权抗辩善意第三人。

 (2)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后,如因此造成损失的,有权向代理人请求赔偿。

 (3)对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主张无效,但第三人可以主张无效。

 例题:甲公司委托业务员乙到某地采购电视机,乙到该地发现丙公司的DVD机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订了购买500台DVD机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下列论述正确的是哪些?( )

 A.该代理属于表见代理,说明表见代理一定具有代理权

 B.乙购买DVD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C.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丙公司付款

 D.若甲公司受到损失,有权向乙追偿

 E.乙购买DVD机的行为没有代理权

 答案:BCDE

 解析: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中,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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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幻彤的头像
    幻彤 2025年10月28日

    我是比乐号的签约作者“幻彤”

  • 幻彤
    幻彤 2025年10月28日

    本文概览:法律分析:做私单是违法的,侵犯了公司权益,构成无权代理行为,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公司需要买单,这个是民事行为,公司可以向员工追讨损失,没有金额的限定。但是代理行为实际上损害了甲公...

  • 幻彤
    用户102803 2025年10月28日

    文章不错《在公司接私单犯法吗》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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